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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以物易物”扣税要审批吗?

商贸企业“以物易物”扣税要审批吗?

    近日,山东省邹平县国家税务局检查人员在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6月采取“以物易物”方式购进货物一批,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财务人员对该批货物索取的进项专用发票,经比对无误后,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就抵扣了进项税额,税务检查人员指出这是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行为,对企业进行了补税、罚款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交易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来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在财务处理上,以物易物双方都要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定购货额,并依据对方开具的合格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即同时反映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但是企业一定要注意,以物易物进项税抵扣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以物易物的双方要签订相关书面合同;二是收货单位要取得与书面合同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以便确定进项税额;三是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www.ctaxnews.com.cn 2006.11.20  王沛昌,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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