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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1-5 09:25 只看该作者
哪些新办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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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共同投资新开办一家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公司,共计投资100万元,其中办公用房评估作价30万元,其余均为现金投入,但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被告知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我们是新办企业,为什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呢?”江西省吉安市12366接到一纳税人电话。
咨询员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为: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②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你们公司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额为30万元,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的比例为30%,已经超过25%的限制比例。因此,你们公司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假如我们原来有一家企业,现将原企业注销,成立一家新的企业(原企业非货币资产控制在25%以内,业务和人员基本相同),能否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如果保留原企业,只是转移关键非货币性资产成立新企业,其他必需的资产向原有企业租借,能否享受优惠?利用关联企业利润投资设立新企业,又有些什么规定?”
“国税发〔2006〕103号规定,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算不算新办企业?”
“国税发〔2006〕103号明确,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申请减免税应办哪些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新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明确,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如虚假新企业)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www.ctaxnews.com.cn 2007.01.01 廖永红,李剑文,刘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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