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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1-26 09:00 只看该作者
个人转让房产装修费用能否扣除
中国税务报:
我于2006年10月2日在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花费38万元购得商品房一套,支付各种税费2.4万元。通过2个月的装修,共花费装修费22万元。2007年1月10日,我与李某谈妥,将该套商品房以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税务机关说我花费的装修费不得全额税前扣除,只允许给我税前扣除3.8万元,所以要求我缴纳4.5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而我认为自己实际所得是4.6万元(67-38-22-2.4),只应缴纳0.9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4.6×20%)。请问:装修费为何不得全额税前扣除?
安徽省涡阳县读者 章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时,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房屋原值的10%以内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你在装修房屋支付有关费用时,取得了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你一致,则你在转让房产时能够税前扣除的装修费用最多可以达到3.8万元(38万元×10%)。所以,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你的所得为22.8万元(67-38-2.4-38×10%),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56万元是正确的。
安徽省涡阳县国税局稽查局 刘登林
www.ctaxnews.com.cn 2007.01.22 刘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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