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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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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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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8]452号 颁布时间: 2008-05-21 执行时间: 2008-05-2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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