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龙秋羽时间:2024-12-17摘要:不少纳税人不愿自身的收入被归类为偶然所得,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计算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不作任何扣除。如果只是税负偏重,本身没有问题,但若违反量能课税的基本原理,税负偏重就成为亟待纠正的不公平现象。 一、问题的提出 《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修订后,关于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两方面问题越发明显地呈现出来。一者,偶然所得因其内涵相对模糊,外延较为广泛,某种程度上取代“其他所得”,成为新的具有兜底性质的税目。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即有三类原属于“其他所得”的收入项目被转至“偶然所得”项下。此外,实践中也有税务机关从兜底条款的性质理解偶然所得,从而引发行政诉讼。显而易见的是,此间存在不当扩张税基的风险,削弱了制度革新的进步价值。二者,2018年修法后仅有偶然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作任何扣除。事实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常被视作孳息,由于本金无损耗,是以全部收益都可被认为是“纯”收益,不作税前扣除并无不当。但就偶然所得而言,其未必无须任何成本投入,特别是在某些不易定性的收入类型可能被归入其项下的背景下,很多收入所对应的成本颇高,不允许其作任何扣除而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违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二、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偶然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九大税目之一,但其自身存在着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税负不公的制度瑕疵。 (一)偶然所得的内涵不清 《个人所得税法》仅将偶然所得作为一项税目提出,未对其内涵进行阐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既枚举了最为典型的偶然所得,即得奖、中奖、中彩,也在“以及”后用兜底方式保留了将不属于得奖、中奖、中彩的收入囊括进来的可能性。此间存在两个问题有待廓清:一者,是否所有的得奖、中奖和中彩收入,除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外,俱应作为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者,相关条文将偶然所得解释为“偶然性质的所得”,实际上是同义重复,那么,何种情况下的所得方才称得上是偶然性质?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中奖和中彩通常可被理解为射幸行为,收入的获取确有较大的偶然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中奖被解释为:“奖券等的号码跟抽签等所得号码相同,可以获得奖金或奖品。”从这一定义不难感知随机性是其基本特征。同时,《现代汉语词典》并未收录“得奖”词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得奖和中奖并列提出,言下之意是二者具有差异:前者受纳税人主观因素影响的程度更大,最终能否获得收入与纳税人付出努力的程度和质量有较强关联,比如运动员能在竞赛中得奖进而获得奖金,同其日复一日的训练显然不能分开;后者的客观随机性更为明显,纳税人主观方面的努力与取得收入这一结果之间当然也有关联,比如某人持续大量购买彩票,有朝一日中奖的概率就比偶尔、少量购买彩票者更大,然则此种关联的强度是有限的。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想要准确把握偶然所得的核心意涵,理解何谓“偶然”至关重要,若不正面阐释“偶然”的定义,无论怎样解释都无法明晰偶然所得的内涵与外延。《现代汉语词典》将“偶然”解释为:“事理上不一定要发生而发生的;超出一般规律(跟“必然”相对)。”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这种反向排除的概念界定方法并不理想。依照这种界定,由于偶然事件发生的概率处在一个极广泛的区间(必定发生和必定不发生之间)内,就意味着因偶然事件所获偶然所得也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里面涵盖了性质不同的许多具体类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时间:2024-12-16摘要: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空气监测器和空气净化器中,用于空气颗粒物成分及质量检测的传感器主要基于红外散射法研制,成本较低但准确度不足;基于激光的颗粒物检测技术虽也可用于空气质量监测,但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较少用于微型传感器。据此,提出了微型激光颗粒物传感器的研发目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力度。科技、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决策部署,发挥部门合力,落实研发项目鉴定机制。在2023年推出第一批研发项目鉴定案例的基础上,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再次从经专家鉴定的研发项目中挑选整理了3个典型案例,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1:激光颗粒物传感器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认为,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空气监测器和空气净化器中,用于空气颗粒物成分及质量检测的传感器主要基于红外散射法研制,成本较低但准确度不足;基于激光的颗粒物检测技术虽也可用于空气质量监测,但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较少用于微型传感器。据此,提出了微型激光颗粒物传感器的研发目标。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是激光颗粒物传感器技术。技术创新点包括:一是结构微型化集成技术,通过××、××、××等实现;二是颗粒物精密测量技术,采用自校准和自补偿技术确保产品一致性,在空气通路结构上增加××装置提高测量准确度;三是高精度标定检验技术,独创多浓度、多参数、混合颗粒物标定法等。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企业认为其激光颗粒物传感器在微型化方面,实现了预设的直流供电电压、工作电流、待机电流、数据接口电平、工作温度范围、工作湿度范围、储存温度范围、平均无故障时间与最大尺寸等9项技术指标;在颗粒物测量方面,实现了预设的测量范围、计数效率、颗粒物质量浓度有效量程(PM2.5标准值)、颗粒物质量浓度最大量程(PM2.5标准值)、颗粒物质量浓度分辨率、颗粒物质量浓度一致性(PM2.5标准值)、称准体积等7项技术指标突破。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研制性能优越、成本低廉的激光颗粒物传感器,将填补国内在上游核心元器件、传感器领域的空白,同时为家用、车载空气净化器、空调等的智能化提供核心技术支持。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有权部门通过项目立项决议。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电路、结构、软件、算法设计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三年实施期间从“产品设计”到“批量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验收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成功申请专利。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成功申请专利。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0号2024-12-12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附件1中部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的原产地标准修订如下: 一、将HS编码1806.20、1806.32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从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一方进行;如不含糖,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二、将HS编码7019.9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经修订的上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12月12日
2024年12月1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4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8个),内容涉及公共基础设施(3个)、固定资产(2个)、无形资产(1个)、其他(2个)等的会计处理。相关链接为:http://kjs.mof.gov.cn/zt/zfkjzz/sswd/。财政部会计司2024年12月10日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1.问:某县交通局有一项建成年代久远的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原始资料已不可查,近些年来也未经过改扩建。目前,该地区尚未制定重置成本标准,该项基础设施未开展过资产评估。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 答:市政基础设施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入账的建成年代久远、近些年来未经过改扩建的存量基础设施,可暂按名义金额入账,待当地重置成本标准明确后,再调整为按照重置成本入账。同时,该县交通局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名称、数量等信息。 2.问:某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结构、道路绿化、照明设施等多个组成部分,涉及交通局、园林局、环卫局等多个管理维护部门。目前,各方的管理维护职责边界比较模糊,均未对该项基础设施入账。经研究,该市人民政府指定由交通局承担该市政道路的主要管理维护职责。该项基础设施应当如何入账?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有关规定,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市政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市政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 对于多方管理维护职责难以明确的公共基础设施,可由被指定承担主要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对整项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记账。本例中,应当由该市交通局对该项市政道路的全部组成部分统一记账。 3.问:某市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一项未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经查找,相关资料中没有明确负责管理维护该项设施的单位,该项设施也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该项基础设施应当如何确定记账主体?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有关规定,各级市政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因管理维护职责不明确而未移交的,可暂由建设单位确认市政基础设施,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移交给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单位入账。 本例中,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管理维护责任不清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明确其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在明确之前,若立项建设该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仍然存在,可由建设单位暂时记账,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进行资产移交,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问:某事业单位申报了一项在发展改革委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医疗及科研设备购置。该项目购置的设备是否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何时转入固定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有关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属于项目建设内容的设备购置,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 ...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丽琴 刘鑫 朱恭平时间:2024-12-13摘要:企业财务人员在税收政策条款不明确时,应主动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准确核定每艘船舶的生产工期,并通过建立船舶工期台账备查登记制度,从源头上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12月6日,《中国税务报》刊发《船舶制造:根据生产工期调整税务处理》一文,介绍了建造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不同类型船舶,如何合规进行税务处理。文章刊发后,有读者提问:当船舶的建造工期小于12个月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呢? 案例介绍 A公司是一家从事船舶生产与维修的大型制造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24年1月,A公司与买方B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合同内容为:建造一艘船体号为CT1327的散装船,含税合同价为15594万元,不含税价款为13800万元。根据境外船级社出具的CT1327确认函,该船舶开工时间为2024年5月1日,交船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 合同价款按照建造船舶的5个节点,分五期支付:第一期,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1871.28万元(含税);第二期,开工建造,并取得船级社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0元;第三期,分段进坞合拢,并取得船级社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871.28万元(含税);第四期,出坞,并取得船级社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715.34万元(含税);第五期,交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136.10万元(含税)。A公司收取货款时,应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将该船舶交付给B公司后,A公司保证对其船体、设备及其所有部件,包括制作工艺错误、安装错误引起的缺陷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 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是说,A公司应当在向客户B公司交付船舶的当天,一次性确认增值税销售额13800万元,销项税额=13800×13%=1794(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即A公司应当在向客户B公司交付船舶的当天,确认收入13800万元。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案例中,A公司根据与B公司多年商业交往的经验,能够合理确定B公司在船舶验收合格时即接受该商品。同时,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对船舶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而A公司保留的该单项履约义务的风险,并不影响将船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B公司的判断。此外,A公司根据船舶建造节点收取货款,表明A公司享有现时收款权利。故A公司应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即在船舶交付当日确认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当企业建造船舶的工期小于12个月时,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与金额一致,且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口径相同。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