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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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8-11-3 10:23
标题:
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将本省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号。
四、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本通知。
五、《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于2008年10月1日起使用。
六、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0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0月15日封发
作者:
ywb
时间:
2008-11-3 10: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www.jsgs.gov.cn
2008年11月03日 09:38:27 编辑:王芳 来源: 江苏国税网
苏国税函〔2008〕38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确定省辖市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2、各地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在受理纳税人的开具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纳税人开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各地在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自行编号时,规则如下:编号一共十二位数,前两位为开具年份,接着六位是行政区域码,最后四位为顺序码。
4、根据总局要求,各地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一年度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上报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的,请及时反馈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31日印发
校对:国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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