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个税改革,关键不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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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8-12-24 08:48
标题:
个税改革,关键不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媒体纷纷揣测,为了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国家将在明年初大幅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俗称“起征点”)。有媒体报道,财税部门起草的有关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有可能超越常规程序在年内就出台。
对于提高后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坊间也出现了各种版本:有的说要提高到2500元,有的则说提高到5000元,有的则大胆预测会提高到8000元,普遍的说法是提高到3000元。
不少专家认为,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很难起到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是应该向着既定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个目标稳步推进。
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对拉动消费作用有限
支持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人士认为,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可以有效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刺激居民消费,从而达到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目的。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认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不能有效发挥减税刺激消费的作用。中国有60%的居民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可能会对中等偏上收入的家庭产生效应,但实际上这些家庭的边际消费率是比较低的。因此,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可能很难起到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介绍,经测算统计,工薪收入者中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占到52%,2000元~3000元的人占25%,3000元~4000元的人占12.4%,4000元以上的人大约8.5%,月收入超过1万的只有0.53%。因此,大幅度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并不会对消费带来特别大的促进,反而会给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造成困难。
财政部财政与贸易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影响个人所得税税负的主要因素是税率及级次的设置。目前我国对工薪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最低5%到最高45%。“九级税率太多了,最高税率45%也太高了,应该减少税率级次,降低最高税率。通过税率和级次的调整,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贾康说。
刘桓也认为,对个人所得税而言,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包括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次、扩大低税区域征收范围、增加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提高扣除标准等等。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上,过分强调和依赖调整扣除标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需要在改革的思路上进行必要的调整。
只着眼于调整扣除标准,仅仅影响工薪一族
专家认为,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人们就业的方式越来越多,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收入分配形式,工资、薪金收入仅是一种方式。《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11项。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影响的仅是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人群,而对于依靠其他收入生活的人群没有任何影响。
拿劳务报酬所得来说,税法规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即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国家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时,对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个规定已经执行了很多年,当初是比照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制定的。现在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提高到2000元,可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最低仍然是800元,有失公平。
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仅盯着调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而是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11项征税对象,从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减免税优惠等多方面进行,兼顾公平与效率,考虑国家财政负担和各阶层人群税负的水平。为了使个人所得税尽早实现量能课征、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目标,应加快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转变步伐。
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要不要公开听证
财政部财政与贸易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说:“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涉及国家、地方政府和居民方方面面的利益,各方面都有不同的看法,很难形成一致意见。如果有关部门觉得确实有必要大幅度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应举行由全国人大主持的公开听证会,让不同的意见、各个阶层的诉求充分地表达,说明调还是不调、调多调少的理由,然后再通过规范的程序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
贾康认为,在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举行的公开听证会非常成功,形成了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应该坚持听证会这种制度,来处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
其他一些专家也认为,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影响大,任何改革都会触及各方面的利益。同时,个人所得税还被赋予普及居民纳税意识的功能,如果大幅度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会使绝大部分工薪阶层免于纳税,不利于纳税意识的普及。因此,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应慎重进行。
有关人士还认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是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调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也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而不应该由行政机关决定。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改革的既定目标
贾康认为,中央早就确定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当前需要做的是按照这个目标稳步推进,把能够相对容易实行综合征税的项目综合起来,把资本利得等项目单独征税,逐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过渡。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从那时起,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就已经确定。
今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规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研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有关专家介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征税。这种方式结合源泉扣缴办法,简化了纳税手续。但是这种办法不能适应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缺乏弹性;宏观调控差,对不同来源所得采用不同标准计征,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或者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纳税或者承受能力,也不能消除因收入差距悬殊而产生的税负不公平现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
比如,同样是月收入为5000元的两个三口之家,由于收入来源的不同和人口构成的不同,两个家庭的税负和消费能力会出现显著差异。A家庭由妻子、丈夫和一个上小学的孩子构成,5000元的收入如下:丈夫工薪所得3500元,妻子从事劳务活动,多次取得劳务报酬1500元;B家庭由丈夫、妻子和一个刚上大学的孩子构成,5000元的收入全部来源于丈夫的工薪所得,妻子没有收入。在现行税制下,A家庭需要就丈夫3500元的工薪所得缴纳个税,税额125元,妻子的劳务报酬无须纳税;B家庭须就丈夫5000元的工薪所得纳税,税额325元。B家庭由于需要供孩子上大学,花费比A家庭大,但其实际可支配的收入比A家庭每月还少200元。如果再考虑到老人赡养等复杂情况,实际收入差距还会扩大,而这就是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带来的不公平。
虽然目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具体模式还没有确定,但大体思路是明确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纳税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先采取源泉扣缴办法按一定税率征税,到年度终了后,由纳税人综合申报全年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作出调整,多退少补。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可以较好地实现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水平,也能照顾到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家庭税收承担能力,符合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
个税改革一直在按步骤稳步推进
据记者了解,近些年来,有关部门为制订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方案,组织人员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有关改革工作一直在按步骤稳步地向前推进。
有关专家认为,实行综合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具备内外部配套条件,否则难以实现新制度的预期目标。实行综合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要求税务部门掌握个人收入和支出的具体信息,为此必须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的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近几年税务部门大力推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全员明细申报制度,很重要的一个意图就是培养和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意识和能力,收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为实行综合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创造条件。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推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终自行纳税申报的制度,既开启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迈向综合制的大门,也是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试验或预演。鉴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条路早晚要走,也鉴于现行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并非长久之策,而是一种权宜之计或临时安排,所以应下定决心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加快实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转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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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2 邹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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