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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组织优秀员工参加旅游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12-25 08:59     标题: 组织优秀员工参加旅游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统一组织优秀员工参加集体活动(如:旅游),要征个人所得税吗?如何征?

  答:贵公司对优秀的员工采取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的旅游活动,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精神执行: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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