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进出口企业纳税与退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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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9-3-6 08:34
标题:
进出口企业纳税与退税计算
问题
某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进口高档手表50只,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
(2)将进口的高档手表全部在国内售出,每只不含税售价20万元。
(3)从国内一生产厂家购进化妆品1000套,取得厂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02万元,本月全部外销,出口离岸价980万元。
(4)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进口小轿车30辆,每辆小轿车货价1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无法确定。经海关查实,其他运输公司相同业务的运输费用占货价的比例为2%,保险费率为货价和运输费用合计数的3‰。该企业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小轿车从海关运回本单位,支付运输公司运输费用9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当年全部售出,每辆小轿车实现含税销售额40.95万元。
(5)全年销售成本为1500万元(不含出口退税业务),期间费用为4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工资、薪金总额260万元)。
要求:请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正确计算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具体包括:
(1)进口高档手表、小轿车应纳关税(假设高档手表进口关税税率为15%,小轿车关税税率60%);
(2)进口高档手表、小轿车应纳消费税(高档手表消费税税率为20%,小轿车消费税税率9%);
(3)进口高档手表、小轿车应纳增值税;
(4)出口化妆品应退消费税;
(5)出口化妆品应退增值税(假设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6)计算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流转税费;(7)计算2008年企业全年销售收入;(8)计算2008年企业全年销售成本;(9)计算2008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计算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
(1)进口高档手表、小轿车应纳关税(假设高档手表进口关税税率为15%,小轿车关税税率60%)1)进口高档手表应纳关税=500×15%=75(万元);2)进口小轿车的货价=15×30=450(万元);进口小轿车的运输费=450×2%=9(万元);进口小轿车的保险费=(450+9)×3‰=1.38(万元);进口小轿车关税完税价格=450+9+1.38=460.38(万元);进口小轿车应纳关税=460.38×60%=276.23(万元)。
(2)进口高档手表、小轿车应纳消费税(高档手表消费税税率为20%,小轿车消费税税率9%)
进口消费税=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1-消费税税率)。
1)进口高档手表应纳消费税=(500+75)÷(1-20%)×20%=143.75(万元);
2)进口小轿车应纳消费税=(460.38+276.23)÷(1-9%)×9%=72.85(万元)。
(3)进口高档手表、小轿车应纳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进口消费税。
1)进口高档手表应纳增值税=500×(1+15%)÷(1-20%)×17%=122.19(万元);
2)进口小轿车应纳增值税=(460.38+276.23)÷(1-9%)×17%=137.61(万元)。
(4)出口化妆品应退消费税=工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率=702÷(1+17%)×30%=180(万元)。
(5)出口化妆品应退增值税=工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退税率=702÷(1+17%)×13%=78(万元)。
(6)计算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流转税费
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流转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涉及消费税。因为消费税实行一次课征制,进口环节缴过消费税的小轿车,在国内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销项税额=50×20×17%+40.95÷(1+17%)×17%×30=348.5(万元);
进项税额=(137.61+9×7%)+122.19=260.43(万元);
应纳增值税=348.5-260.43=88.07(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8.81万元[88.07×(7%+3%)]。
(7)计算企业全年销售收入
全年销售收入=50×20+40.95÷(1+17%)×30+980(出口)=3030(万元)。
(8)计算企业全年销售成本
全年销售成本=1500+702÷(1+17%)×(17%-13%)(出口化妆品不予退还的增值税)-180(出口化妆品退还的消费税)=1344(万元)。
(9)计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的60%。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030×5‰=15.1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为48万元(80×60%),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5.15万元。
(10)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030(销售收入)-1344(销售成本)-8.8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00(期间费用)+80(业务招待费实际数)-15.15(业务招待费扣除数)=1342.04(万元),企业所得税为335.51万元(134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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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2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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