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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发布施行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4-2 10:44     标题: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发布施行

   
   
  近日,财政部颁布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新考试办法),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比原《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新考试办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考试科目上。在新考试办法颁布之前,中注协曾就做好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向公众征求过两次意见,此次最终确定的新考试办法与前两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不大。
  新考试办法主要适用新考生
  根据新考试办法的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即原考试办法)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05年~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也就是说,新考试办法仅仅适用没有获得“2005年~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任一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在“2009年X月X日前,未获准免试或豁免注册会计师考试部分科目的考生”,而对于没有选择新考试制度的老考生则不适用。
  考试报名条件有所放宽
  新考试办法与原考试办法相比,无论是准予报名的条件,还是限制报名的条件,都有所放松。根据原考试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新考试办法取消了第(一)项规定。在限制报名的条件中,新考试办法也取消了原考试办法中关于“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不能参加考试的规定。
  考试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
  新考试办法最重要的变化体现在考试科目上。根据新的规定,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在合格成绩的标准上,原考试办法和新考试办法都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成绩的分数线。不同的是,原考试办法只设立了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5个科目的考试,在考生通过以上5门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全科考试合格证书。毫无疑问,在新的考试办法下,考生为此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才能取得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免试科目数量减少
  新考试办法规定,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对比原考试办法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规定,此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申请免考的科目数量减少了,二是注意只能免考第一阶段,也就是专业考试阶段的相应科目。
  试卷评阅及评分标准更加透明
  新考试办法还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值得考生注意。根据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这也意味着以后每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真题和试卷评分标准,都将在当年的考试结束后公开呈现在考生面前,这一规定无疑会让更多的考生觉得公正和公平。
  据悉,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于1991年创立,至今已经举办了17次考试,累计14万多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健全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特别是我国经济与国际市场的日益融合,对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考试制度,对于加快培养和选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和企业国际化发展新需求的行业人才,尚存在一定差距,这就迫切需要我们认真总结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基本经验,在深入探索和认识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成长规律和考试规律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行改革。  







  
    www.ctaxnews.com.cn 2009.03.30   裴林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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