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企业冲“高”受阻,专家详解应对之策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4-23 08:51
标题:
企业冲“高”受阻,专家详解应对之策
陈先生最近正为高科技企业认定的事情奔忙。他是福建省一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也是创始人之一。这家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增值服务以及网络系统集成等业务。但最终,陈先生选择了放弃。“新的办法规定比较细,很多都是量化的指标,比如专利数、研发人员比例等,我们都达不到。”陈先生说。
不仅仅是陈先生在困惑,目前全国还有数万家老办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面临重新认定的问题。2008年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办法突出强调企业自主创新,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活动、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专利技术作为评审认定的关键指标。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规定的优惠力度虽然加大,但认定门槛明显提高。截至目前,全国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到1.6万家,只有老办法下高新技术企业总量的1/4。税务专家表示,企业冲“高”不仅涉及组织机构的整合、人力资源的管理、研发的实施与核算,还涉及企业科研能力与技术的转化投入,需要企业在事前进行合理筹划和精心准备。
对于尚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购买专利权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参与高新认定专项审计的福建华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侯卫和告诉记者,不少企业的申请未获通过,主要是因为一些老高新技术企业属于代工性质,如组装生产手机、液晶电视、无绳电话机等,研发实力不强,尚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江苏省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要求企业申请高新认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这是新办法中的一项重大变化,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太少而采取的一种引导措施。他建议,对于尚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购买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新办法认可通过“并购”方式取得的核心知识产权。
不过,这位人士提醒,企业在购买知识产权的具体操作中有3个方面需要注意。首先,必须是购买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是全球独占许可。其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再其次,企业购买的专利,其有效期必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购买专利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仅仅专利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不够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也必须要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之内。这一点对于那些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尤其要注意。”江苏省国税局有关人士举例解释:某企业属于食品加工行业,尽管拥有多个专利,也与主要产品有关,但是由于其产品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其高新申请最后还是被专家否决了。在这种情况下,他建议企业对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的规定,合理规划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服务类别,在营业执照和财务核算上体现出产品或服务与《领域》要求的吻合性。
记者还了解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研发机构往往与生产机构分离,生产在中国,研发在海外,而专利通常都是以研发机构的名义申请的。因此,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高新认定时,面临无专利确认的尴尬,高新申请通过率明显偏低。
福建省福州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林宇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就需要通盘考虑。比如,企业可以考虑是否需要将研发机构与生产机构合并,解决生产机构没有专利,研发机构没有产品、收入的问题。当然,这需要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配合,而这项调整配合的可行性又需要通过企业基于投入产出比的效益测算来确定。
林宇表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通过全球独占许可的方式从境外母公司取得专利,还需要注意相关手续的完整性。因为这涉及两个国家。而不同国家对专利许可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企业要注意协议书格式的规范性,以及当地认定机构是否需要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需要什么样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等。
归集研发费用,必须注意费用所占比例和支出证据
参与高新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北京中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黄立君介绍,在一些企业提交的高新认定申请材料中,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的相关资料不够完整,研发费用支出比例和证据不足,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受到专家质疑,导致企业最终无法通过认定。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企业申请高新认定必须满足一定的研发费用额度和比例要求。原认定办法要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5%以上,新办法则根据企业销售收入不同,要求的比例也不一样。原认定办法是逐年计算比例,新办法是用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及销售收入总额计算比例,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黄立君说,对研发活动的充分了解是证明研发费用合理性的关键。她建议企业根据新办法,就研发项目逐年制作研发投入计划。该投入计划应和企业的科研转化能力相匹配,并可采取弹性预算方式逐月调整。同时,企业财务人员应经常与科研人员沟通,了解本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动态及具体内容,将企业对研发活动的投入准确地登记入账。企业如果有多个研发项目,财务核算时应分项目核算,设立台账,准确归集不同项目之间的费用金额及各项目科研转化能力成果。这样,在申请高新认定时,即使因为个别项目不获得专家认可,也不会影响其他研发项目的立项申请。
新办法规定,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必须是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因此,专家建议,企业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注明“项目成果为企业独占”等字样。如果研究成果形成知识产权的,还要提供相关的证书,以避免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不能合理确认的尴尬。
新办法还规定,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其他费用”包括的范围比较广也比较杂,且基本是由企业会计核算归集和中介机构审核确认,所以在相关人员持票据报销时,建议财务人员在票据上注明科研项目名称,尤其是企业聘请相关专家,支付劳务费等时,一定请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以避免在核算研发费用时缺乏归集证据。
江苏省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一些企业申请高新认定除了因为研发费用比例和证据不足而被专家否决外,还有不少企业是因为研发人员比例不符合规定而失去申请资格。新办法要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必须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这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特别是对于同时提供售后服务的制造企业来说,尤其不利。因为这些企业普通员工数量众多,导致研发人员比例无法达到要求。
对此,专家建议,这类企业可在申请高新认定前通过企业机构分立,或者通过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形式来降低人员基数。即技术含量低的普通员工尽量由劳务公司派遣而不需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新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为了防止争议,企业在申请前,应当向认定机构了解,对于确认人员的雇佣关系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资料。目前,较为严格的是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也有要求提供劳动合同的,最为宽松的则是要求提供企业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
综合考虑税收优惠,4类企业不宜盲目冲“高”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原有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消,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但没有取消,反而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突破了原有仅在高新技术园区的企业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限制。因此,许多企业都争相把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作为公司未来税收规划的新战略。但江苏省国税局有关人士认为,企业应综合考虑各类税收优惠,有4类企业不宜盲目申请高新资格。
第一,对于既可以申请软件企业资格,也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新办企业而言,申请软件企业更为优惠。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位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而外,软件生产企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对于位于国家规定的服务外包城市并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主的企业,申请先进技术服务企业显然更加优惠,除了享受15%税率外,还可以享受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财税优惠。
第三,如果企业规模较小,且以技术转让收入为主,则应当综合考虑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与高新技术优惠哪一个更为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对8个项目的农、林、牧、渔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凡是从事这8类项目的企业必须注意,没有必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尽可能降低冲“高”成本
根据新办法的要求,申请高新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研发费用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报告和近3年的财务报表,都需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由于不同中介机构的类型、资质各不相同,税务专家提醒企业慎重选择中介机构,以降低成本,提高综合效益。
江苏省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企业可以选择什么样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认定专项审计,全国各地对此把握也不完全一致。不少地方只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专项审计出具报告;北京、广东等一些省份允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报告;浙江省则基本放开,经过公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都有资格出具报告。一些省份还推荐中介机构,但也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在允许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的地区,有仅允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收入和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但不允许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也有允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全部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
因此,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一定要注意当地的具体要求,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关系不大,而且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一定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建议企业在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税务师事务所,以降低成本,提高综合效益。
江苏省国税局有关人士还表示,很多企业在提供资料时本着多多益善的态度,其实没有必要。申报资料不在于多少,而在于提供专家所需要的信息,并让专家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相应的资料。对一些没有具体技术要求的管理类奖励证明如纳税大户证明、诚信企业证明等并没有必要提供。考虑到专家的专业局限性以及时间有限,建议装订资料时编制目录和页码,对专家评审需要的具体数据予以特别标注以引起专家注意。对一些前后有逻辑关系的数据要注明相关页码直至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尤其要注意的是,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企业自行填报的数据要完全一致。
(李芙蓉、陈晓光、刘建军、周建华、周化岚、杨丽、侯志勇、王跃峰、胡清水、赵勇、董志业、姚丹、孙文胜、张静红、胡海啸等对本文亦有贡献。)
www.ctaxnews.com.cn
2009.04.20 刘云昌,张剀,徐云翔,陈荣富,陈啸,刘军,张志明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