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北京一外商独资企业(鼓励类)(A公司), 2007免税进口一批设备,2009年4月转让给一境内另一家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5月才接到海关同意转让的批复。请问:(1)未经海关批准进行设备的转让是否构成走私行为?有何法律后果?虽然后来取得海关批复,但是在此前进行的转让。(2)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是否需要作废,重新开具?如果开具发票的日期在取得海关批复之后,并且按海关的要求补缴了税款(如需要),是不是开具增值税发票对A公司和 B 公司都不会有什么风险?(3)转让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正常应该履行哪些手续,可以参照哪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