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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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9-11-9 16:0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录:与国税函【2009】587号相关或者类似的几个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9]28号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17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特此批复。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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