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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1-9 16:0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录:与国税函【2009】587号相关或者类似的几个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9]28号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17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特此批复。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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