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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 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2-3 15:48     标题: 财政部 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财办企[2009]121号
发文日期:2009-11-05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你们《关于政府投资补助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二重发[2009]18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二、资金拨付前后,集团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子、孙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权益”的原则,落实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以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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