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完善政策,严防注销企业利用存货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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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9-12-4 15:35
标题:
完善政策,严防注销企业利用存货逃税
目前,我国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注销企业存货征税问题尚没有明确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对已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处置的存货是否征税一直处于争议之中,特别是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划转小规模纳税人对其在购进已抵扣增值税的存货,如何于理于法进行处理意见不一,导致基层税务机关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执行不一,形成了税收管理的盲区和漏洞。近年来,一部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将存货用于生产、经营或赠送他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如何加强这部分企业存货的管理,也成为当前基层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
注销企业存货管理难的原因分析
一是政策因素。首先,纳税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过程中,如果其没有对存货进行销售处置,税务机关就不能认定该纳税人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其次,如果企业申请注销过程中没有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6项情况,税务机关对其存货一般也不能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此看来,如果对申请注销的企业的存货按市场公允价将存货的增值税计算入库,既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也有悖于《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5个条件。所以,政策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对企业注销后的存货直接征收增值税。
二是税率差异因素。如果一般纳税人注销前已经将存货按17%(10%或13%)的税率抵扣了当期应缴增值税,在办理注销后,企业若将不含增值税的存货再销售时,按相关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按4%或6%的征收率进行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前后,其适用的抵扣率和征收率差距较大,如果企业注销前购进大量存货并抵扣其进项税,就可以规避部分税收。
三是注销后企业的税收管理脱节因素。一方面,有的注销企业产品种类上百个,仅凭一两个税收管理员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对其库存盘点清楚。加之有的存货税收管理员根本不清楚其价值,结果只能是企业报多少是多少,盘点检查因此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企业一旦注销后,就脱离了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范围,税务机关很难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存货销售行为进行跟踪管理。如果企业不向税务部门申报,这部分存货销售所得应征的税款就很容易流失。
对注销企业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注销存货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一是完善政策。对企业注销后的存货,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预缴税款或税收保全等征管措施,并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后销售存货(不包括注销前取消一般纳税资格企业),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企业注销后销售存货,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是细化注销企业的管理责任。对注销企业,基层税务机关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盘点办法,确保盘点质量,让隐藏在存货中的税收不再流失。对账面有存货的,税务机关应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调查情况由2名专管员签字,以明确责任。盘点后发现存货账面余额与实地盘点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时,应暂时不予以注销,报请批准转入非正常户后,按账面余额大于或小于实地盘点金额的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是建立注销企业存货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对企业存货的种类、金额、数量等情况做详细记载,备案在簿,要求企业书面确认存货情况。同时,应对注销企业存货的走向进行跟踪管理,书面告知企业在注销登记审批后,如果对存货需要进行销售处理,需先告知税务部门。另外,税务部门根据存货的账面金额结合实地盘点情况,对注销企业存货的市场价值作估算,按估算金额的不同档次和商品流通特点,要求纳税人定期报告存货的具体去向和存放地址。对金额大、流通快的存货,税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存货的去向。如果企业发生销售、投资或其他应税行为,则必须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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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30 孙静波,李均林,郭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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