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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购进用于市场推广的礼品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2-2 09:54     标题: 购进用于市场推广的礼品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问: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为推广市场,我们采购了一些礼品(如模型、小工具、雨具等)送给参加订货会议的客户。请问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浙江省国税局12366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又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用于市场推广的礼品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可以扣除。

 (郑松土 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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