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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营利组织五项收入可免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2-24 13:40     标题: 非营利组织五项收入可免税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23日            来源 : 信息时报  


  “我们单位接受其他单位的捐赠收入,是否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日前,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接到某医疗机构财务人员张小姐的电话咨询。据悉,自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税务机关经常会接到类似张小姐这样的税务咨询,主要是询问事业单位的收入是否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非营利组织的五项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同时,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配套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因此,张小姐所在的医疗机构如果符合免税条件,应该先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确认后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如要享受免税收入的政策,应按文件规定,首先应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在取得免税资格后,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此外,已认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取消其免税优惠资格,财政、税务部门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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