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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享受退税有何不同?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3-3 09:13     标题: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享受退税有何不同?

 中国税务报:

 国家出台了试点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请问,它与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有哪些区别呢?

 浙江读者 徐小明

 答: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其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多种结算方式。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在区别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第十八条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第一条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第二条规定,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 梓华

  




中国税务报 2010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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