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与纳税人销售旧货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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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0-3-10 17:01
标题:
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与纳税人销售旧货如何把握?
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以及销售旧货的增值税问题,针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 (财税 [2008] 170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 9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90号)。分析上述文件,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从税法角度区分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 “旧货”
根据财税 [2009] 9号文,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故旧货经营单位购进其它单位已使用的物品再出售的,属于销售 “旧货”;其它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 (2009) 9号文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无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个人 (个体工商户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新修订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四、个人以外的纳税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根据纳税人及物品的不同情形而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或未经抵扣,则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该固定资产已抵扣,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的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税固定资产不再强调售价与原值的关系。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周芬芳
作者:
ywb
时间:
2010-3-10 17:03
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有什么区别?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在有一部分机器,都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有2008年以前的旧机器,也有2009年购买后不适用的机器,我们按文件“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方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税务部门说,我们不能按旧货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有什么不同?我们应如何计算交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旧货是指从别人那收购来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再销售,自己并没有使用过。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纳税人自己在生产上或管理上用过的物品。
因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09号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这里的旧货是指特许经营的项目,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特许批准的企业不能从事旧货经营。因此,只有能够提供证明销售的货物属于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的企业,才能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企业使用过的物品,虽然使用旧了,销售时税法规定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属于销售旧货。所以,税务部门对贵公司提出“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计算增值税”是对的。
贵公司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存在以下具体情况:
1、销售自己使用过机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自制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4%征收率减半交纳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了,按照适用税率(机器设备17%税率)交纳增值税。
关于贵公司按简易办法4%减半计算征收增值税,不能理解为按销售额的2%征收增值税的计算。国税函[2009]90号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如:贵公司销售2008年和2009年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104万元,这 104万元是含税价,这个价格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格的计算交纳增值税。
计税销售额:104万元÷(1+4%)=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万元×4%=4万元÷2=2万元
如果按104万元销售额的2%计算征收增值税,
税额是104万元×2%=2.08万元
2.08万元-2万元=0.8万元
这样,就会多交增值税800元。因此,要按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交纳增值税。
贵公司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自己使用过的机器,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按17%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转自中国税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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