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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机构间货物移动的收入确认时间如何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5-6 08:32     标题: 机构间货物移动的收入确认时间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5-05


  问:我公司是做汽车配件业务的。在汽车厂所在地设立了中间仓库,由中间仓库再在每天根据汽车车厂的要求送货。汽车厂在第二个月出具验收单,通知我公司开发票。请问收入的确认时间是中间仓库送货给汽车厂的那个月还是我公司收到汽车厂验收清单的那个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生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所述的机构间移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机构间货物移送当天,但移送之前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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