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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时扣缴义务人应如何确定?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5-25 14:06     标题: 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时扣缴义务人应如何确定?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5-25


  问:A公司让银行或其他单位代发工资,请问A公司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代扣还是由银行代扣?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让银行或其他单位代发工资的A公司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A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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