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6-29 09:11
标题:
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8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