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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6-29 09:11     标题: 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8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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