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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总分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7-16 09:09     标题: 总分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7-14


  问:分公司所得税与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增值税就地缴纳。请问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业务且于发生当期开具专用发票,并就地缴纳增值税后,总公司在填制汇算清缴表格时,是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联交易(收入、成本、费用,下同)简单相加后直接填表还是将关联交易相互抵消后填表?另外,合并汇算清缴的企业,分公司是否还需就地汇算清缴所得税?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不是将总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简单相加。对于总分机构间资产的转移,所得税上不必视同销售。若总机构编制个别报表、分支机构也编制个别报表,报表简单合并后,应抵销总分机构间资产的内部交易。

  2、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分公司不需就地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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