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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丢失专用发票 如何办理退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7-19 08:51     标题: 丢失专用发票 如何办理退税?








 ■王文清 柳梅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与计算退税的主要凭证之一。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申报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规定,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2〕10号)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第一,在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前提下,外贸企业才可以凭此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第二,国税发〔2002〕10号文件中规定的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或是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购货单位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通过的,也可以凭此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出台以及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的日趋完善,有些政策所述条款已经失效。对此,201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区分两类情况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一,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首次明确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并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

 第二,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与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办理认证手续是有区别的。主要是因为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三联构成,存根联已不再使用。对此,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及时进行了调整与明确。

 另外,在办理此项业务时,相关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如未认证的,应在规定期限的180天内及时进行认证,并区分两类情况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事宜。第二,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与审核,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只有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才能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为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办理退税事宜。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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