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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境外个人在境内举办展览业务应如何纳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9-27 11:39     标题: 境外个人在境内举办展览业务应如何纳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9-25


  问: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展览业务,需要缴纳什么税金?

  答:1、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规定,展览属于文化业中的其他文化业,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税税率为3%.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展览业务,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展览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境外个人临时来华,在中国境内举办展览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若外境个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应按税收协定的规定确定是否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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