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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9-29 09:00     标题: 未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

 我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项目部经理。2010年7月份,我们总公司在外地承揽一建设项目。公司指派我出任该项目的经理。在接受公司指派后,我就前往项目所在地开展工作。然而,在办理纳税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出具由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可是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于特殊原因,没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给我们开具证明。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河北读者   小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你们在无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情况下,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提供由总公司开具的证明你们项目部身份的证明文件。

 河北省沧州市地税局

 吕凤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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