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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焦碳副产品硫酸的销售收入能否享受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0-8 08:40     标题: 焦碳副产品硫酸的销售收入能否享受优惠?


  
  问:生产焦炭的企业,产生的副产品硫铵实现的销售收入,能否按其收入的90%计征企业所得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可以,是否还需要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销售硫铵缴纳的增值税,能否享受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生产焦炭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硫铵,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文件所附目录产品并达到规定指标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在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时,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二条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关于增值税的处理,问题所述“硫铵”产品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享受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优惠,均按规定必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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