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作视同销售处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0-13 08:57
标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作视同销售处理吗?
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困难拟注销停业,目前还有一批未作进项转出的存货。请问,办理注销登记时这批存货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吗?
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
陈会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注销时,存货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可待该存货销售时再缴纳增值税。
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
郑松土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