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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把尿素销售给工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0-20 09:49     标题: 把尿素销售给工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我单位是一家销售尿素为主商业企业,由于部分尿素销售对象不是农业产生者,而是销售给工业企业,那么,我单位销售所有尿素是否仍可以享受免税?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铵和氨水等。”
  可见尿素属于化肥的范畴,因此你单位作为商业企业,批发和零售的尿素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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