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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申报纳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0-27 08:55     标题: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申报纳税?





   黑龙江省国税局12366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外,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张吉贵)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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