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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0-27 08:56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王凤居 廖永红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近期准备开展出口业务,但企业财务人员不清楚需要办理哪些纳税申报手续,以及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笔者认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资格认定、免税申报、免税核销、视同内销及补税处理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与原政策相比,政策更严谨,操作性更强,要求也更高,纳税人必须认真执行。

  免税资格的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资格认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的相关规定,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的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手续。

  二是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免税认定。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视同内销予以征税,纳税人要掌握好时间节点。

  增值税免税申报的要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何种类型企业、采用何种贸易形式,出口货物均按免税办理。小规模纳税人是委托代理出口的,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生产企业自产产品或外贸企业委托小规模纳税人代理出口的货物,应由小规模纳税人外贸型企业(受托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为委托方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加工贸易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免税证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的次月纳税征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由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进行审批,然后将审批后的相关表格转交出口退税部门。

  出口货物免税的核销

  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免税核销表格,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4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规定,从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无法在规定期限办理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出口货物不予免税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如果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1.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2.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4.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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