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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1-10 09:02     标题: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在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持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确认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规定,确认收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的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是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来源于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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