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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停业但未宣告破产关联债权能否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1-22 09:02     标题: 停业但未宣告破产关联债权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1-21


  问: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对方企业已停业一年半,未经法院判决,能否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应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对方单位已停业一年半,未经法院判决,应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能否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则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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