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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2-14 15:28     标题: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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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0]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境内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企业:

   为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我部拟订了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和要求,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通用分类标准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实施单位
   (一)企业。
   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包括: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上述企业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我部XBRL技术服务团队将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助其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全部境内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应当积极做好通用分类标准在本企业的首次实施应用工作。我部将为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报送软件。
   二、实施要求
   由于XBRL是企业财务报告领域的一种新技术,也是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的核心领域,各实施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成立机构。
   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在今年年底前成立单位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在各单位的顺利实施。
   (二)报送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的规定,各实施单位应当在2011年5月31之前向我部报送XBRL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我部验证测试阶段,将对各单位提交的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进行验证,各实施单位应当配合修改,并于6月30日前完成。
   (三)报送方式。
   首批实施的企业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我部报送其扩展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的电子文件;首批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将其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扩展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统一向我部报备。
   (四)法律责任。
   对于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单位报送的XBRL财务报告实例文档,相关企业对其编制的实例文档免于承担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免于对其报送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实例文档发表审计意见。
   通用分类标准的首次实施工作由我部负责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应当密切关注本地区相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施情况。研究开发XBRL技术的软件厂商和科研单位,应当深入研究通用分类标准,积极主动地配合实施单位,共同做好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相关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推广工作。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 系 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兼传真)  68553275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lengbing@mof.gov.cnzhaojinguang@mof.gov.cn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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