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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代理出错也受罚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5-1-10 19:57     标题: 代理出错也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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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center align=middle bgColor=#cedbe5 height=30>www.jsgs.gov.cn     2004年12月31日 17:32:05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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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市国税局进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时,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该市一银行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是由该市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王某代理申报的。王某在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中未对2003年度的超标工资作纳税调整,造成企业少缴所得税21560元。针对以上问题,市国税局对王某作出了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王某接到处罚决定后不服,说“凭什么处罚我?又不是我少缴税款,我只不过是为企业代理申报,账又不是我做的。”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人员听了他的诉说后,耐心地对他讲:“虽不是你做的账,也不是你少缴税款,但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企业少缴税款是由你造成的,你是有责任的。”

  事后,王某不服,以“市国税局乱处罚”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判定王某败诉,维持市国税局的处罚决定。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王某为什么会败诉呢?市国税局为什么会处罚他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4.12.29   翟爱军<FONT face=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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