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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务公司如何处理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7-12 09:07     标题: 劳务公司如何处理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07-12


  问:我公司是河北省一家较大的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派遣员工近万人,涉及各种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用工单位转入我公司的款项扣除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上交的社保费以及公积金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请问:

  1、用工单位支付给我公司用于为派遣员工代发放的取暖费、代支付派遣员工的体检费、代支付发给员工的手机款、职工食堂伙食补助等福利费用,需要我公司开据发票。这些款项转入我公司后,由我公司代发或代支付的福利费用是否缴纳纳营业税?

  2、用工单位把这些福利费用转入我公司,由我公司代为发放和支付。我单位发放和支付时,如列福利费支出,因我单位以前年度提取的福利费有历年结余,根据现行有关福利费规定,用工单位支付我公司代发代支的福利费我公司发放和支付时能否税前列支(是否也要先花节余部分)?如不能税前扣除(也就是先花结余部分),用工单位所支付的这些费用还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必然造成派遣员工应得的有关福利无法足额发放。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3、用工单位转来给我公司代支付派遣员工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等,也需要开据正式发票。这些代发的派遣员工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我公司是否可以扣除后实行差额交纳营业税?

  4、用工单位支付给我公司为派遣员工购买工作服费用,由我公司代为购买发放,是否可以列支劳保费用?

  答:1、关于营业税差额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对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应支付给劳动力其他费用如取暖费、体检费、手机款、伙食补助、工作服费用以及派遣员工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关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应确认收入,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付给劳动力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包括福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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