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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开展2011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7-19 10:51     标题: 关于开展2011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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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1]9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快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林农增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

  (一)强林惠农原则。加快培育使用林木良种良苗,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促进林农增收。

  (二)突出重点原则。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加快主要造林树种良种苗木培育,支持发展木本油料产业。

  (三)政策公开原则。对试点单位、任务、补贴资金等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试点目的

  通过对林木良种生产、良种苗木培育给予补贴,加强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保护,防止种质资源流失,提升良种产量和质量,增强林木良种基地良种供应能力,降低良种生产使用成本,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促进林农增收和现代林业建设;通过总结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林木良种繁育相关标准和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林木良种财政补贴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三、试点对象、任务与补贴标准

  2011年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

  1.试点对象。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试点省)的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2.试点任务。改善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条件,提高良种供应能力。林木良种基地总面积74.26万亩,其中试点面积34.2万亩,包括:种子园10.21万亩,种质资源库2.29万亩,采穗圃1.63万亩,试验林7.41万亩,母树林12.66万亩。

  3.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1.试点对象。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龙江森工集团国有育苗单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

  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由试点省按照规定的条件筛选确定,每个省原则上不超过5处。

  承担良种苗木培育任务的国有育苗单位应具有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连续从事良种苗木生产五年以上,具有完成培育良种苗木任务必需的场地、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先进适用育苗技术等条件。

  2.试点任务。补贴培育良种苗木3.2亿株。试点省补贴树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补贴树种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育苗单位补贴树种数量不超过2个。

  3.补贴标准。油茶、核桃、油橄榄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5元,其他树种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试点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四、试点任务申请与下达

  试点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抓紧落实试点任务,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2011年预算资金安排、全国林木良种培育以及各省造林计划、2010年试点工作等情况,确定林木良种补贴试点省和试点任务。

  (二)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面积与试点面积,确定承担培育良种苗木任务的国有育苗单位及育苗任务。

  (三)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2011年6月15日前联合向财政部报送试点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试点补贴资金申请文件由国家林业局报送财政部。凡未按规定日期报送资金申请文件的,中央财政一律不安排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文件应主要包括: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称、申请补贴金额,主要生产任务,资金主要用途等;补贴良种苗木培育树种、数量,申请补贴金额等。财政部《关于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财农[2011]19号)确定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的木本油料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要按油茶、核桃、油橄榄和其他木本油料树种进行细化。

  (四)财政部根据2011年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文件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试点补贴资金。

  (五)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试点任务和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有育苗单位,并将有关情况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五、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主要对国有育苗单位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补贴资金不得用于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二)试点省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试点补贴资金。对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补贴资金,应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拨付。

  (三)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试点省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认真组织落实试点任务,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试点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要编制作业设计,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等,加强检查验收。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生产任务、技术和质量标准、时间要求、良种苗木销售限价等,做到“定点育苗、定向供应、定单生产、定量补助”。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要对培育的良种苗木,建立详细可查的种子来源、苗木培育和出圃销售去向等档案资料。

  (三)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享受补贴的良种苗木,提出销售指导价,实行限价销售,并优先用于林农和林业重点工程造林。

  (四)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012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2011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总结。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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