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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7-20 10:19     标题: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

案例

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今年5月出口一单货物,报关单上显示该项交易CIF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5万美元,其中运费4000美元,保费1000美元。对于该笔出口收入如何入账呢?财务部小张和小王看法不一致。

第一种方法:小张认为,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该笔收入应按FOB价(出口货物离岸价)确认收入,对于运费、保险费则列在往来科目。

第二种方法:小王认为,税法对出口收入按FOB价确认是针对退税的需要,而对于其他税种,例如企业所得税来说,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按FOB价确认收入,可按CIF价确认收入,运费、保险费不用单列。

分析

以CIF价出口的收入该如何确认呢?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小张采用第一种方法以FOB价确认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都以FOB价确定,能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核对数据,特别是税务机关退税数据的核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赔偿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CIF价包含的运保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列入收入中,而且出口退税本身就是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这价外费用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出口收入中。所以小王采用的第二种方法也是有道理的。

这两种出口收入确认方法对于企业来说,利润并没有改变,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入基数不同,第二种方法收入基数增大了,企业计提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基数也增大了。目前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出口收入的确认应该采用哪种方法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建议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步骤来处理:

第一,明确出口退税针对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范围,价外费用同样适用于出口收入的确认,运保费也需要计入收入,但是为了与出口退税申报一致和核对,平时先按第一种方法确认出口收入,也就是暂按FOB价确认收入,运保费暂挂往来账。

第二,到了年度终了,应允许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该笔付出的运保费作为计算招待费和广告费等的计提基数。

转自正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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