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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资产清偿证明”应该如何开具?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7-22 09:51     标题: 企业“资产清偿证明”应该如何开具?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07-22


  问:我单位是山东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请问:

  1、“资产清偿证明”指的是什么?

  2、“资产清偿证明”是由谁出具的?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相关中介机构?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资产清偿证明”没作进一步明确。在公开渠道上未查询到山东省税务局对此问题的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辅导材料》第(三)项规定,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中“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资产清偿证明”证据的确认问题

  问: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问题:

  1、“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由谁证明?如何证明?

  2、“资产清偿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为降低税务机关和相关审批人员的责任风险,各局对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9]88号和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依法审批,国税发[2009]88号和财税[2009]57号要求企业报送的证据资料均应由企业依法报送,不得随意变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的,应要求企业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

  2、以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关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作为资产清偿证明。

  参照上述规定,资产清偿证明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关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

  根据上述规定,资产清偿证明由中介机构出具,但还应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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