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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可否视同自产产品退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9-19 09:18     标题: 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可否视同自产产品退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09-19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管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规定,本通知所述的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但是,财税字[1997]50号文件已于2008年废止。新增值税法下应如何认定自产货物?

  由于经营原因,我公司将部分半成品交给其他企业加工(加工工程量约占总工程量的50%)。我公司提供半成品,其他料件由受托单位提供。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认定该产品为自产产品?

  答:关于自产与委托加工货物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自产货物不包括委托加工的货物。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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