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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10-26 10:35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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