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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分得债权的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11-2 10:07     标题: 分得债权的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改制,有股东要求撤资,公司在向这些股东分配红利时,部分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分得债权的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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