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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计提折旧财税处理差异该如何进行调整?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11-25 15:06     标题: 计提折旧财税处理差异该如何进行调整?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11-22


  问: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规定年限时,就会产生会计折旧费用小于税法折旧费用。这时,在计算当期所得税时,其差额是否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关于计提折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参照上述规定,遵循“实际发生”的原则,会计提取折旧大于税前扣除折旧,应作纳税调增处理,会计提取折旧小于税前扣除折旧,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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