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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11-28 09:14     标题: 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11-28


  问:我单位被法院判决需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请问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被法院判决需支付的赔偿金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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