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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1-12-31 14:19     标题: 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011-12-31 11:33 转自互联网 

    我们是一家生物制药企业,2010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600万元,当年亏损额为800万元(未加计研发费用扣除)。我们没有计算研发费用加计50%的扣除,是认为亏损企业加计扣除似乎没有必要,这种理解正确吗?如果享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应该怎么处理?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这就意味着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为此,你们认为亏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没有必要是不正确的,因为加计扣除可以加大亏损额,带来以后年度更大的抵减效应,从而减轻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你们企业如果申请享受加计扣除,则2010年度亏损额=800+600×50%=1100(万元),比未计算加计扣除增加300万元,也就是说以后年度如有盈利可以多弥补300万元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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