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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计税额是否含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2-8 13:42     标题: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计税额是否含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2-08


  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74号)规定,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收入+采购金额)×核定率×适用税率。上述条款中的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是否为含税额?

  答: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认问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价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第一条规定,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对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中是否包含增值税的金额,由于各地掌握不同,广东省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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