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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可否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2-9 15:44     标题: 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可否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有经营收入的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可否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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