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企业承租行政单位的房屋,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凭证,可否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2-29 11:52
标题:
企业承租行政单位的房屋,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凭证,可否税前扣除?
答复:
1、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是我国税法上的纳税人,但其取得的经营活动收入,应该按税法规定缴纳各税。行政事业单位将闲置的房屋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租赁合同的印花税。
2、此种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应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承租单位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把控不严,且金额不大,此种房屋租赁费在税务稽查中也许不会被补税和罚款。
欢迎探讨
中税咨询 高级税务经理 杨继美 18801260328
中国会计视野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