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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山核桃炒制后销售,能否免缴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3-2 09:14     标题: 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山核桃炒制后销售,能否免缴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山核桃炒制后销售,能否免缴增值税?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05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五项明确,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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