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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如何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2-4-5 17:05     标题: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如何规定?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4-01


  《财税实务问答》的内容全部精选于中国税网日常各类咨询活动的互动答疑,采用“一问一答”的体例,覆盖各个税种,明确易懂、简练实用。

  问:企业建设期间没有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已经进入在建工程成本,税务机关按正常经营期间的扣除标准扣除,是否合适?例如某公司7月1日竣工投产,上半年建设期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下半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8万元,全年销售收入15000万元,应税前扣除多少业务招待费?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依据上述规定,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因此,无论直接扣除或间接扣除,都应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业务招待费资本化处理的,在资本化处理的资产摊销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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